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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

更新时间:2012-06-1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近日出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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