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施规则适用于轻型汽车,包括:总质量≤3500kg 的M1、M2和N1类汽车。
1、不同生产厂生产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不同生产厂是指生产组织形式彼此独立的工厂,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不同公司的生产厂;二是指同一公司的不同生产厂;
2、不同系列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同一系列的车辆是指在同一设计平台下的大部分结构、参数相同或相近,少部分结构、参数不同的一组车型;
3、燃料(汽油、柴油)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CNG、LPG燃料车、柴油引燃的天然气发动机、汽油电瓶混合动力车分别划分在不同单元;
4、全轮驱动与非全轮驱动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5、对于产品以企业可区分的型号为单元划分依据。对不同型号产品如本实施规则4.2条所涉及标准,能判定为同一型式的,可划分在同一单元。不同单元的产品的检测结果可根据标准的规定视同。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书面申请书;
2、该型号产品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
3、产品及关键零部件描述;
4、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
产品抽样检测+产品一致性审查+获证后监督。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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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时间一般为2-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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