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认证是以核心电子书(又称数字证书)为核心技术的加密技术,它以PKI技术为基础,对网络上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解密、数字签名和数字验证。电子认证是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中的核心环节,可以确保网上传递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确保网络应用的安全。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3、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4、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5、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6、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一、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人员证明(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管理人员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资金证明(经依法审计的近三年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或新成立企业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有效的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六、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
1、有关安全设备和认证系统在有效期内的经安全认证和准予销售的凭证复印件;
2、技术体系审查报告的复印件;
3、消防工程、核心屏蔽机房、运营机房经主管部门或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验收报告复印件。
七、申请单位公司章程复印件;
八、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申请单位拟实施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
十、申请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1、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需要对有关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进行核查;
3、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与申请人有关事项书面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4、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并公布以下信息:《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编号;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称;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及时公布。
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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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问:《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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