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科技、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深入实施“十四五”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激励我省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根据《湖南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办法》(湘财教〔2023〕1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研发财政奖补最低补助额的通知》(湘财教〔2024〕44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 在湖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2. 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已在科技主管部门完成2024年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并审核通过,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3. 2022、2023两个纳税年度均已按要求在当年度汇算清缴结束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4. 纳统企业已按照《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企业研发活动统计报表》。5. 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法、违规以及其他诚信失信行为。依据企业较上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一定比例分类给予补助。1. 对列入省重点高新技术领域或奖补年度核定实施《先进制造业关键配套产品工程化攻关清单》内产品研发的企业(先进制造业关键配套产品工程化攻关清单详见:http://gxt.hunan.gov.cn/gxt/xxgk_71033/tzgg/202306/t20230606_29369096.html),按其较上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12%给予补助;其他企业按其较上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8%给予补助。2. 满足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汇算清缴地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汇算清缴地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个条件之一的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企业单家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2024年11月20日9:00至12月13日17:00。企业通过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官网(https://kjt.hunan. gov.cn/)—“政务服务”栏目—登录“湖南科技云平台(试运行)”,使用“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单位管理员账号和密码,从“法人账号”进入“研发财政奖补”模块,完成无纸化在线填报,不再提交纸质申报表。企业在系统中填写《2024年湖南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1),并根据系统要求上传相关附件材料。所有上传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使用省科技厅统一配置的主管单位账号登录系统,及时完成属地企业奖补申报资料初审及相关信息审核,对审核未通过的企业在网上退回并说明原因,审核通过的予以推荐,于12月17日截止。审查退回修改的企业可补充材料后再次提交,截止时间为12月19日。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于12月23日前完成推荐,再从系统中导出县市区推荐汇总表,12月25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科技、财政部门。各市州科技、统计部门使用省科技厅统一配置的主管单位账号登录系统,及时完成相关内容审核。市州科技局牵头组织,结合现场核查、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查等方式,对企业系统填报数据超出预警值、异常数据、诚信问题等情况进行核实,于12月31日前完成审核并对辖区内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予以推荐。推荐完成后,由各市州科技局导出市州推荐汇总表,于2025年1月6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附综合核查报告)上报省科技、财政部门。省级审核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联合省财政厅、省统计局,根据各单位职能职责开展审核工作。省税务局根据省科技厅汇总的申报奖补名单,提供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企业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1. 申报企业要提前熟悉填报流程,准确填报相关信息,按照填报要求和时间节点在网上完成申报资料提交,一旦提交不予更改,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企业须对自身申报工作进行信用承诺,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2.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强化属地管理,对申报企业信息严格把关,联合财政部门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审核推荐上报工作,逾期未审核推荐上报的不予受理。同时,配合省市相关部门开展核查工作。3. 各市州科技局应联合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组织好属地企业的奖补申报与审核工作。要切实履行审核责任,严格审核把关,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审核推荐上报工作,逾期未审核推荐上报的不予受理。4. 各级相关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做好业务咨询工作,组织和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政策。1. 企业获得奖补资金后,资金使用应符合《湖南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办法》(湘财教〔2023〕12号)中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使用与监管相关规定;企业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发生变化或原企业相关资质被取消,导致应享受奖补资金减少的,应主动告知属地县级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并将减少的奖补资金主动按原渠道退回财政主管部门。2. 企业获得的奖补资金,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3. 后续将由省科技厅牵头,联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投入数据进行定期复核,对企业应享受奖补资金减少的部分予以清算追回。4. 企业应自觉接受财政、科技、税务、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系统支持:0731-84586921,84586761咨询部门:0731-88988995,84586652主管处室:0731-88988810(省科技厅科技资源统筹处) 0731-85579162(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长 沙:0731-88666170 株 洲:0731-28687607湘 潭:0731-58570308 衡 阳:0734-8869079邵 阳:0739-5360415 岳 阳:0730-8219851常 德:0736-7256561 张家界:0744-8325676益 阳:0737-4221717 郴 州:0735-2887742永 州:0746-8218103 怀 化:0745-2712994娄 底:0738-8220896 湘西州:0743-8224940附件:1.2024年湖南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申报表2.2022-2023年度企业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项目清单3.关于负面清单行业企业申请研发财政奖补资金的情况说明